下列被告知人(見附表)在城步苗族自治縣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,被我大隊依法查獲并開具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》或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》。因被告知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,我大隊根據《湖南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,按照備案信息中的聯系方式,通過郵寄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等方式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予以告知,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內接受處理,現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、依法享有的權利,公告期為7日。公告期內,被告知人有提出陳述、申辯的權利,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單個違法行為較大數額(2000元以上)罰款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。需要陳述、申辯、聽證的,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提出,逾期未提出的,視為放棄陳述、申辯和聽證權利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調查的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
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
2024年12月5日
來源:城步融媒體中心
作者: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
編輯:伍玉桃